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90號聲 請 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節能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楊明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票號447817之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楊明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節能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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