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聲 請 人 梁鎮球 相 對 人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001 │103年12月31日 │726,000元 │104年1月31日 │104年1月31日 │No745102 │ ├──┼───────┼──────┼───────┼───────┼─────┤ │002 │104年3月23日 │389,000元 │104年4月23日 │104年4月23日 │No745103 │ ├──┼───────┼──────┼───────┼───────┼─────┤ │003 │104年4月16日 │1,010,000元 │104年5月16日 │104年5月16日 │TH0000000 │ ├──┼───────┼──────┼───────┼───────┼─────┤ │004 │104年6月1日 │1,502,000元 │104年7月1日 │104年7月1日 │TH0000000 │ ├──┼───────┼──────┼───────┼───────┼─────┤ │005 │104年7月31日 │4,800,000元 │104年9月5日 │104年9月5日 │No745106 │ ├──┼───────┼──────┼───────┼───────┼─────┤ │006 │104年8月31日 │6,060,000元 │104年10月1日 │104年10月1日 │No745110 │ ├──┼───────┼──────┼───────┼───────┼─────┤ │007 │104年9月30日 │7,500,000元 │104年10月28日 │104年10月28日 │No745112 │ ├──┼───────┼──────┼───────┼───────┼─────┤ │008 │104年11月2日 │4,500,000元 │104年12月12日 │104年12月12日 │No745116 │ ├──┼───────┼──────┼───────┼───────┼─────┤ │009 │104年11月30日 │6,450,000元 │104年12月30日 │104年12月30日 │No745119 │ ├──┼───────┼──────┼───────┼───────┼─────┤ │010 │104年12月31日 │4,450,000元 │105年2月5日 │105年2月5日 │No745122 │ ├──┼───────┼──────┼───────┼───────┼─────┤ │011 │105年3月1日 │3,550,000元 │105年4月1日 │105年4月1日 │No745128 │ ├──┼───────┼──────┼───────┼───────┼─────┤ │012 │105年3月31日 │2,820,000元 │105年5月1日 │105年5月1日 │TH0000000 │ ├──┼───────┼──────┼───────┼───────┼─────┤ │013 │105年6月30日 │4,850,000元 │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TH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