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俊德 相 對 人 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人 相 對 人 邱姵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莊益誠、邱姵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邱姵「淇」或抑為邱姵「琪」,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莊益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