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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林俊德
相對人
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相對人
相對人
邱姵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莊益誠、邱姵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邱姵「淇」或抑為邱姵「琪」,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莊益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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