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林俊德
- 相對人
- 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邱姵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莊益誠、邱姵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究為邱姵「淇」或抑為邱姵「琪」,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莊益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