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聯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上輝
- 相對人
- 永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致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六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328號裁定,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本院以104年度存字第1406號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