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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志鴻
  • 被告
    滿億水產有限公司法人鄭皓遠陳怡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志鴻 相 對 人 滿億水產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鄭皓遠 相 對 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57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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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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