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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00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00號

聲請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
相對人
翁戡戢
相對人
翁曾善
相對人
翁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245元。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24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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