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長瑞、陳永清、滿億水產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陳永清 相 對 人 滿億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皓遠 相 對 人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3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879元,並支出公示送達登報費400 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23,279元【計算式:22,879+400=23,279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