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詹富媛

  • 原告
    陳錦枝
  • 被告
    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71號原   告 陳錦枝 被   告 百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富媛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事聲字第14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執行案號:本院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651 號)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促字第26594 號受理在案,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則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