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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 當事人
    翁金崑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23號原   告 翁金崑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台灣端板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文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97,171 元,嗣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具狀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4,455,171 元,應徵裁判費45,154元,扣除暫免徵收給付工資部分3,974,271 元裁判費40,402元之二分之一即20,201元、前已繳第一審裁判費20,39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5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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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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