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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

反訴原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反訴被告
承鋐科技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佩陵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7,160 元及利息,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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