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61號
- 反訴原告
-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徐鈺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反訴被告
- 承鋐科技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陵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7,160 元及利息,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