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
- 原告
- 中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秋鴻
- 被告
- 建泓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向原告採購鎢鉬材料一批,原告已完成交貨並開立發票10張交付被告,惟被告迄今尚有發票號碼QW13453705、含稅金額新臺幣(下同)1,395,030 元之貨款未付,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然因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