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莊錦烽
- 原告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反訴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反 訴 原 告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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