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反訴原告 即 被告 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俐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8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