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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

原告
天山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珍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阮威勝即活力得中山脊椎外科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97,108 元,嗣於民

國105 年11月8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060,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9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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