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46號
- 原告
- 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全和
- 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73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92元,此裁定已於105 年9 月8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