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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47號

原告
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振良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3194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74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9 月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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