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原 告 東聚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經查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區○○○巷0 ○0 號,有原告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