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

原告
東聚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文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被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經查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區○○○巷0 ○0 號,有原告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