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467號
- 原告
- 東聚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文
- 訴訟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 被告
-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友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經查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區○○○巷0 ○0 號,有原告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