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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2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521號

原告
洪玉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告
陳辰雄

      陳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5 年度執祿字第101394號債權憑證所示被告之債權不存在,並撤銷該債權憑證,經查被告之戶籍地均位於臺南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2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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