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521號
- 原告
- 洪玉清
- 訴訟代理人
- 徐仲志律師
- 被告
- 陳辰雄
陳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5 年度執祿字第101394號債權憑證所示被告之債權不存在,並撤銷該債權憑證,經查被告之戶籍地均位於臺南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