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569號原 告 寶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芝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