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593號原 告 新銳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銳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行之 被 告 匯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竑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41875 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4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