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89號原 告 楊淑花 被 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設定在其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東港段936 -1、936-2 、936-14、936-16、936-36地號土地之抵押權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有妨害其上開土地之所有權行使,而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