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89號
- 原告
- 楊淑花
- 被告
-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和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設定在其所有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東港段936-1、936-2 、936-14、936-16、936-36地號土地之抵押權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有妨害其上開土地之所有權行使,而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