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

原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告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被告
御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福
被告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御品旅館有限公司、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自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林聖段一小段1971、1971-1、1971-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別則以各地號稱之)上之建物內遷出,並請求被告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按1924地號、1971地號、1971-1地號、1971-2地號土地民國105 年1 月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0 元、80,719元、44,000元、44,000元、面積分別為501 ㎡、859.93㎡、793.13㎡、793.15㎡,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6,824,009 元【計算式:115,000 元×501 ㎡+80,719元×859.93㎡+44,000元×793.13㎡+44,000元×793.15㎡=196,824,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7,591 元,扣除已繳納485,968 元,應再繳納1,151,6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