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被 告 御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坤福 被 告 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御品旅館有限公司、歐閣精品旅館有限公司自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林聖段一小段1971、1971-1、1971-2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別則以各地號稱之)上之建物內遷出,並請求被告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按1924地號、1971地號、1971-1地號、1971-2地號土地民國105 年1 月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5,000 元、80,719元、44,000元、44,000元、面積分別為501 ㎡、859.93㎡、793.13㎡、793.15㎡,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96,824,009 元【計算式:115,000 元×501 ㎡+80,719元×859.93㎡+44,000元× 793.13㎡+44,000元×793.15㎡=196,824,00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7,591 元,扣除已繳納485,968 元,應再繳納1,151,6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