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班針林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36,080 元,嗣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追加狀中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210,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0,796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