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怡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石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5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57,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