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霖
- 被上訴人
- 高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愛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倘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3,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