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1號

上訴人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被上訴人
高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愛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倘上訴人係就上開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3,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