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3號原 告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劉國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許宏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