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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訴人
董浚凱即古銅色演藝企業社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王志峰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另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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