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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林玉心

  • 當事人
    董浚凱即古銅色演藝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上 訴 人 董浚凱即古銅色演藝企業社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王志峰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另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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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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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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