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董浚凱即古銅色演藝企業社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王志峰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另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