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上 訴 人 董浚凱即古銅色演藝企業社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王志峰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另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