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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 1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管安露
  • 法定代理人
    戴國禎

  • 上訴人
    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建字第 1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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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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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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