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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上訴人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鑫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105年度建字

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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