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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9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拓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喬鋒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份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94,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9,60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核定為3,049,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792元,合計18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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