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華昌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銘榮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7年7月13 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 萬6,4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0,5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