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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告
新加坡商美國國際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告
新加坡商長榮海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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