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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1號

抗告人
聲請人
億祥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輝
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上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本院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非訟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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