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至榮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至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至榮公司)於民國82年設立,因經營不善已虧損多年,遂於94年申請停業迄今。經盤點後至榮公司全部資產為新台幣(下同)11,223元,尚積欠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58,253元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4,821元及美金280,192.68元。其負債已遠大於資產,已不能清償債務,有依法聲請破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均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5條、第97條、第148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第7 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意旨可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至少約需新台幣(下同)50,000元;而聲請人陳報其資產僅有11,223元,別無其他財產或所得,足見如開始進行破產程序,預計財團費用已逾聲請人所陳報財產中之資產,聲請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難認本件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及必要,揆諸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