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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楊上業

  • 上訴人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9號上 訴 人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被上訴人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上業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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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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