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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被上訴人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上業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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