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上 訴 人 鍾朝元 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 共 同 劉秋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