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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2號

上訴人
鍾朝元
上訴人
陳仁心即富利工程行
上訴人
共 同 劉秋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皇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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