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芳美
相對人
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再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崇仁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指定張益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惟張益順會計師因故辭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果,林崇仁會計師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林崇仁會計師目前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有其函覆之學經歷可憑。從而,本院認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路00號,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為適當。

二、又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定有明文。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應予配合,俾便本件檢查順利進行,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