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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請人
楊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吳卉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000 號7 樓,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死亡)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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