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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洪韻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請人
羅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相對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季國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經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選派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曾季國會計師陳報:因伊個人事務繁忙無暇繼續擔任該檢查事務,自即日起辭任等語,有其106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其既已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曾季國會計師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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