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羅營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宏律師
- 相對人
-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羅珮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季國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經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選派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嗣曾季國會計師陳報:因伊個人事務繁忙無暇繼續擔任該檢查事務,自即日起辭任等語,有其106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查,其既已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隨時終止,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曾季國會計師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