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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 原告
    羅營富
  • 被告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羅營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相 對 人 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鴻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貫鴻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勝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珮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崇仁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指定曾季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曾季國會計師因故辭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果,經函覆推薦林崇仁會計師擔任,而林崇仁會計師目前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所長,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106年12月29日高會字第1060282號函及函附之會計師個人簡歷附卷可參;經本院函請兩造就選任林崇仁會計師擔任檢查人乙節表示意見,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相對人則陳稱:理應先閱卷等語,惟嗣後未聲請閱卷、亦未再表示意見,則兩造均均未提出反對由林崇仁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見;再林崇仁會計師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有107年1月11日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本院認以林崇仁會計師之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路00號,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洪韻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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