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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105 年度聲字第416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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