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忠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105 年度聲字第416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