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16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105 年度聲字第416 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416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