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柯盛益

  • 當事人
    盈德工程有限公司李薏慈即億大室內裝修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   告 盈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輝龍 原   告 李薏慈即億大室內裝修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9,3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9,6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9,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倪金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