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黃麗美 被 告 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人 被 告 邱姵淇 原告與被告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0,180 元【計算式:美金110,003.89元×33.455(訴訟繫屬日105 年 1 月13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33.455)+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3,000,000 =6,680,1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