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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黃麗美
被告
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被告
被告
邱姵淇

原告與被告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0,18

0 元【計算式:美金110,003.89元×33.455(訴訟繫屬日105 年

1 月13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33.455)+新臺幣(下未標明幣

別者同)3,000,000 =6,680,1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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