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7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黃麗美
- 被告
- 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莊益誠
- 被告
- 人
- 被告
- 邱姵淇
原告與被告天宇成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0,18
0 元【計算式:美金110,003.89元×33.455(訴訟繫屬日105 年
1 月13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33.455)+新臺幣(下未標明幣
別者同)3,000,000 =6,680,18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