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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被告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雯宜
被告
邱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70 元外,尚應補繳6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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