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豪
- 被告
- 彪豐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雯宜
- 被告
- 邱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870 元外,尚應補繳6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