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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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人 涂榮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資產負債表顯示,其103 年度資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56,550,538 元,是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156,550,538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 元,應再補繳4,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