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1號

聲請人
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涂榮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資產負債表顯示,其103 年度資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56,550,538 元,是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156,550,538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 元,應再補繳4,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