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5號
- 聲請人
- 尚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東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陽企業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5 年5 月10日104 仲雄聲義字第4 號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9,534 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