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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告
德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嶢
被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告
祥盟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告
祥亨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告
祥成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被告
祥允漁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台幣2,106,065 元、美金3,500 元、新加坡幣8,700 元,其中美金、新加坡幣部分,爰以原告民國105 年7 月15日起訴時之美金、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依序為1 :32、1 :23.87 ,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12,000 元、207,669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5,734 元(計算式:2,106,065 元+112,000 元+207,669 元=2,425,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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