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9號
- 原告
- 德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嶢
- 被告
- 祥佑漁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被告
- 祥盟漁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被告
- 祥亨漁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被告
- 祥成漁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被告
- 祥允漁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台幣2,106,065 元、美金3,500 元、新加坡幣8,700 元,其中美金、新加坡幣部分,爰以原告民國105 年7 月15日起訴時之美金、新加坡幣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依序為1 :32、1 :23.87 ,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12,000 元、207,669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5,734 元(計算式:2,106,065 元+112,000 元+207,669 元=2,425,7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