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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64號

給付再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4號

原告
奕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再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宸工業檢驗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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