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 原 告
- 吳秝云
- 訴訟代理人
- 李正良律師
- 被 告
- 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
- 原告與被告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
- 勞工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86 元,應徵
- 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 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