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李怡諄

  • 原告
    吳秝云
  • 被告
    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吳秝云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 原告與被告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孝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