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72號原 告 吳秝云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 原告與被告楊宗憲即御品月子餐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4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46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