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許智銘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 告 邱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