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41號
- 原告
- 許智銘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嵐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聖文律師
- 被告
-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子超
- 被告
- 邱雲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原告陳報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